纪念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法治温州论坛
——民营经济成长与地方法制环境

温州市法学会   温州市依普办

    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最有活力的经济成份。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温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对民营经济地位作了充分肯定,今后民营经济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那么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是什么?发展中还存在哪些问题,特别是法制环境方面的问题?如何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2002年12月7日,在温州市法学会召开换届大会之际,温州市法学会和市普法依法治市办公室共同举办“纪念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法治温州论坛”。温州市委副书记、温州市法学会会长陈艾华同志在论坛开幕式上致辞。温州市副市长吴敏一、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龙、杭州商学院教授阮赞林、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朱芒和温州企业界、政府界的专家对民营经济成长与地方法制环境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以下是论坛主要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一、我们要研究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哪些问题  
    吴敏一(温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温州的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可能也是我国其他城市将要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营造好法制环境予以支持。
    讨论温州法治环境意义重大。不仅对推进温州的民营经济,而且对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今天把法律界、政府界、企业界放在一起探讨民营企业成长的法制环境,这种讨论方式很好,可以从多个角度论述同一个问题,集思广益。我想提供一点情况,以便于法律界更好地把握温州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情况。因为,温州今天遇到的问题,也是我国其他城市将要遇到的问题。主要谈温州经济包括民营经济发展趋势和轨迹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温州经济发展到今天,可以有这样的基本估计:一是温州经济已从传统经济为主,走上以讲求质量、品牌、信用为主的经济发展态势;二是企业从家庭模式为主,逐步走上企业制度创新、体制创新;三是以地区发展为主,逐步走上开放型、国际化的发展路子。温州经济的概念有宽狭,有地域上的温州经济、海外、国外温州经济、国内的温州经济,但温州人已形成相当的经济优势。四是温州由原来的以物质文明为主逐步发展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同步前进的趋势。五是温州政府由原来的无为而治,到有为而治正在逐步体现出来。由传统工业化局部向新型工业化迈进。产品的提升,打造品牌等,都体现了政府的主导性。
    法律界要思考的那些问题,目前政府、法律界和企业有各自为阵、各自寻找出路的现象。值得探讨的问题有:1、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财产的保护和界定。如什么是合法权益,如何界定合法权益。有的所谓合法权益可能并不符合法律精神,还有的是合法权益的范围不清楚。这方面问题较多。2、民营企业创新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多。其中最大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问题。如何合理合法地利用知识产权的成果,为企业发展服务。3、民营经济信用方面的立法问题。信用与诚信是不同的概念。信用是法律概念。我们必须研究市场经济建设、法制建设、信用建设是否能做到三位一体,同步推进。4、民营企业走向国际化后,法律纠纷,知识、信息等方面法律问题,都需要研究思考。5、法制的观念和法制的环境问题。6、解决政府自身的依法行政问题。
    金良澄(温州市侨夏公司董事长):政府和法学界应共同研究一些科学合理的措施,制定合理的市场管理法规和规定,超前地为温州专业市场的管理进行“升级”服务,温州的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将会大大增强,温州的市场经济将会更加充满活力和繁荣。
    从温州的专业市场和进入我国一些城市的国外超市的综合竞争实力比较中可以看出,目前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进入专业市场经营的中小企业必须向专业市场的管理公司交纳一笔可观的“保证金”(或称押金、招标金),成为中小企业较大的经济负担。它提高了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了准入门槛。这种做法欠妥,需要法律和政策的介入,以减轻中小企业的经济负担,有效地增强他们的竞争实力。二是专业市场的设立过多,审批不够严格。如果盲目地批准设立专业市场,市场的社会零售总额不变,市场的份额不变,而中小企业的投资负担成倍增加。这对经济健康、持续、繁荣发展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三是专业市场内的经营户,数家或数十家经营一个品牌的产品,相互低价血拼,最后逼使一部分中小企业走上假冒骗和偷漏税的歧途。四是每一个专业市场的管理公司都掌握着一大笔进场中小企业存押的保证金,这些管理公司也系私人合股,保证金实际上控制在私人手中。一旦保证金被移用或亏空或携款潜逃,立即会带来社会不稳定。如果假设温州市有100个专业市场,1个专业市场按3000万元保证金计算的话,这笔保证金则是30亿元。如果这30亿元能及时返还给中小企业,即是对温州的中小企业一个多么巨大和现实的支持!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这笔资金,推动经济繁荣和发展,做出更多有益的贡献,温州的市场经济又会呈现一派新的繁荣景象。国外超市的竞争,对国内同类中小企业的威胁很大。国外企业每年拿走近五亿元的营业额,相当于200家中型中小企业的营业额。这样,上千家的中小企业会因而濒临倒闭,同时会造成上万人失去原有的工作岗位。
    这五方面的问题,充分说明了法制的完善和法律法规的先行在经济发展中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政府领导和法学界共同研究一些科学合理的措施,制定合理的市场管理法规和规定,超前地为温州专业市场的管理进行“升级”服务,温州的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将会大大增强,温州的市场经济将会更加充满活力和繁荣。
    温州市体改办主任吴东、温州总商会会长郑胜涛认为,温州的民营经济成分占96%,但目前,在金融、航空、教育等领域对民营经济的介入还存在一定的政策障碍。民营企业主对这一关系其基本权利的问题很关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这将对市场准入方面问题进一步解决起到积极作用。
    二、政府如何引导、扶持民营经济发展
    周小平(温州市外经贸易局公平贸易处副处长):目前温州出口企业国际贸易壁垒越演越烈,政府和行业应联手对应。
    近年来,温州出口贸易面临的国际环境恶化,主要表现在:(一)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保障措施增多;(二)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频繁使用贸易保护措施;(三)技术性贸易壁垒明显增加且名目繁多;(四)不少国家制定专门保护法规;(五)国外针对中国的歧视性做法将长期存在。从企业方面看,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知识准备和人才准备不足;(二)观念和手段仍不适应;(三)对深层问题缺乏研究;(四)低价竞销成主要竞争手段;(五)中介机构定位不明;(六)应对困难,实力不足。对此,政府部门应该引导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磨擦。(一)要及时通报壁垒信息,共同研究应对方案;(二)配合企业、协会、进出口商会,赴有关国家进行游说、交涉活动;(三)着手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四)结合各个案件的应对工作,宣传WTO及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基本知识、程序。
    李颖(温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治理社会、管理经济的方式转变是民营经济发展法制环境十分重要的方面。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政府运作的透明度,推动整个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经济发展,都可以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日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法制的角度看,有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法律带有计划经济色彩。我国已经形成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法律框架,许多法律都在进行立法、修订中,有的已经废止,要形成完整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律框架还有一个过程。现行不少法律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一是立法体制。过去基本是部门提出法律草案,带有十分浓厚的部门色彩。现行行政审批的70%以上是国务院各部委设定的,这是行政审批多而乱的一个源头。(二)是立法滞后和现行法律不适应情况并存。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和前置审批问题。现在据说工商登记很难。实际上是前置审批,即取得许可很难。因为没有许可证就不能领工商执照。但没有执照,很多事无法进行,结果出现怪圈。有一个例子,一个食品厂,生产面包,要领卫生许可证,首先要面包来检验。但没有厂、没有地,没有生产,如何检验?结果,街上买了面包送去检验,合格了,发给卫生许可证,再领工商执照。三是法律往往是从政府管理的角度进行设定,有些规定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看是不合理的。(二)政府行为还需要更加规范。很多人讲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实际上,它的本义主要是依法行政,即所有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程序都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目前,行政观念和习惯上重实体存在轻程序现象还有,有些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原则,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公务员不易掌握,而相对人无所适从。(三)行政相对人依法办事意识需要培养。政府行政行为规范,与此相对应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也要规范,也要依法办事。如对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对政府部门的告知内容作了承诺以后,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安排
    陈慧谷(上海第一证券公司筹备组负责人):家族制度的依法创新的关键在于:进行一些微观的设计,吸纳家族企业中优秀的元素,进行充分的制度设计和法律制度安排,如果这一点做好了,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迈进将可能少走许多弯路。
    温州民营企业与家族企业或说家族管理有关系,但家庭企业与民营企业不是同一概念,民营企业的概念范围更大些。家庭企业世界经济中具有很大优势和生命力,比例也很大。在美国、欧洲的上市公司有42%到45%的企业是家族企业。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准确地说是民营企业相对比例较低,大概占到10%,12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是由民营资本或家族资本控制的。这里是从产权意义讲,占有公司股权能够控制公司正常运作的企业,自然称为民营企业。家庭管理是更严格的意义,家族企业也不完全是家庭式管理的,也有采用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包括温州的民营企业也是从家庭到家族,逐步走向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
    就象张维迎教授所说,家族管理的企业本身有很大的局限性。家族企业由于家族人员参与管理和决策,这种参与控制的方式决定了家族企业更容易引至决策不科学和财务的不透明;更容易引至决策的随意性,包括曾经困挠温州的伪劣产品问题,在家族企业中这种情况更容易发生。因为家族企业没有一个很严格的外部监督和内部控制机制,因为同一个家族的人具有同样的文化和阅历,或者说由一个老板说了算。
    要借鉴、吸收家族企业中的合理因素。家族企业具有决策上的快捷和运转的高效,具有企业管理层文化理念的一致,这种一致是在聘用职业经理人的过程中很难做得到的。而这是很多民营企业由原来的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过程中经常发生的问题。鉴于外部人而导致的民营企业经营风险,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非常沉痛地说:我今后再也不聘用外部人了。我认为,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家族企业的合理因素应加以有效地吸收,以弥补现代企业制度的不足。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才能充分理解为什么东方到现在为止家族管理仍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企业管理形式,包括李嘉诚先生也是这种经营模式。我还认为,家族企业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人伦因素。家族企业中人伦因素非常重要。从美国发生的一系列公司财务丑闻来看,它的公司治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不可谓不高明、不严密,但最后还是发生了大量的经理人职业风险。我们可以用很多的角度加以分析,如怎样完善它的制度,完善它的管理。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坚定不移地说:绝对没有一个疏而不漏的管理制度把所有的道德风险全部避免掉。这其中人伦的因素非常重要。搞企业也是一样。中国文化传统的因素在中国企业中同样具有非常大的作用。作为职业经理人,我常常感到,人伦的因素和传统文化的因素有很大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职业经理人在寻求和业主合作的关系中,应该寻求文化的沟通和人伦的合作。如果没有这种合作的基础,那么,职业经理人仅仅只能作为一种职业,今天可以来,明天可以走。民营企业家最担心的可能是, 职业经理人会带走我的核心技术和客户。在这种情况下我企业宁可不发展,我也不让你去发展。
    我们必须真正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最重要的是公司治理结构,说到底是界定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契约关系。现代企业制度应该很好地解决企业与管理者的关系,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在这一相互关系中,我认为,这种制度真正要达到的是一种契约关系,也就是和谐地推进企业规划和经营的关系。这是一种两者之间的利益的接受、让度,是一种相互平衡和退让。解决这其中的问题,是法律工作者最重要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进行一些微观的设计,吸纳家族企业中优秀的元素,进行充分的制度设计和法律的制度的安排,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这一点做好了,那么温州的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迈进将可能少走许多弯路。
    阮赞林(杭州商学院教授):民营企业成长中的重要法制问题是当其行使自己财产权利与其它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协调这一矛盾,就需要由法律来界定。
    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宏观环境;二是微观环境。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环境,即是要提供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的法律保障。我国宪法已经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根本性的保障。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经营主体资格的地位已经得到了确立。非公有制经济的微观环境,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看,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和明确的。如就私人财产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最大特点就是财产是私人的,是老板自己的。那么,对自己的财产能否享有充分的权利?当行使自己财产权利与其它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协调这一矛盾,就需要由法律来界定。
    根据温州民营经济现状和以及对温州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展望,从微观法律环境的要求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急需完善:(一)土地使用问题。温州企业出现向外发展的势头,虽然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即是土地使用的问题。温州的土地资源非常紧缺,如何依法合理配置资源,需要有可操作的依据。(二)民间资本的运用和企业信贷融资。温州积累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如果长期闲置是非常不经济的。另一方面,温州的许多中小企业,在发展之初又急需相应的资本。如何协调这一对矛盾,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而仅靠运用经济手段是缺乏依据的。(三)在“把温州人的经济变成温州经济”的思想下,解决温州企业的外贸权,也是一件十分迫切的事。如果通过直接投资于国外,生产温州产品,对提升温州经济并不很有利。但是如果温州企业可以自营将产品直接出口,必须从法律上对我国现有的外贸体制进行调整。(四)信用法律机制。信用被视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特别是企业信用机制的建设,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信用机制涉及到许多技术性因素,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的引导培养。中小企业的担保机制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其操作如何更加符合国际操作规程?都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内容。(五)民营经济的组织形式创新。原来温州首先创新了股份合作制企业,但是没有及时规范、总结。在温州民营经济发展中,是否可以探索诸如“两合公司”、“无限公司”等一些组织形式。另外,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也有许多需要创新的方面。特别是对家族经营管理问题,适合于哪类情况下的企业?引进职业经理需要解决哪些关键环节等。(六)企业退出机制的立法。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看,企业退出机制问题应该受到重视。温州民营企业大多是中小的、家族型企业。能否按破产法宣告其破产?目前缺乏自然人破产的法律依据。但是,市场退出机制必定会涉及到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七)其他方面,还涉及到民营经济的投资领域、民营企业的税收问题、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政府职能转变问题、行政审批程序等,都涉及到相应的法律环境。
    当然,主权国家的法制是统一的。上面所涉及到的法律环境,也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温州的民营经济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对法制环境提出了更为强烈的要求。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在私法领域,特别是在商事法领域,作一些积极的探索,形成具有温州地区经济特色的、适合民营经济发展要求的制度,以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
    朱芒(华东政法学院的副教授):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来分析,如果我们把法认定为是一种制度的话,那么,这种制度其实是一种国家干预社会的制度,是运用行政的或者司法的公权力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温州在制定这些国家干预社会的制度时,也同样必须把握好干预的限度,把握政府建立的制度与社会自治制度的界限。
    我们应该关注,社会自身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活动也自发地形成各种制度。社会通过这种自发的制度去解决社会自身的各种问题。这是一种自治性的制度,其能够发展和成熟到什么程度,取决于社会自身发达和成熟程度。温州是全国商品经济最发达的地方,是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方。我想如果对此进一步追问下去的是,形成这两个最发达的基础,应该是温州最发达的社会。社会最发达的主要体现是社会组织的最发达。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的一位博士曾对一些城市中的行业协会进行过调查。在调查报告中他提到许多城市的行业协会是官办的二政府,没有脱离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家对社会管理工具这一性质。而温州的行业协会是自发形成的,是自我管理的组织。因此,这就产生了国家通过法管理社会的制度与社会自我管理的制度之间,各自的边界在什么地方的问题。我想更为重要的是在发达的社会自发制度面前,法,即国家的干预制度的边界在哪里。因此,在讨论法律(这里显然指的是已经颁布的成文规范)是否滞后的问题时,不能只看法律是否能够为行为提供足够的依据这一个方面。在分析法与社会的关系时,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只有有了外在于国家的社会,法治才能成为可能。我国改革发展到今天,其实已经有许多人通过对许多具体问题的思考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触及到了这方面。由此导致了许多制度正被人们意识到或者未意识到地发生着变化。例如近年来进行中的审批制度改革、《许可法》的起草等都是这方面的例子。尤其是审批制度的改革,开始可能只是审批数量的减少,但深入下去就会遇到为什么非要国家审批的问题。一些国家其实也有过同样的经历。如日本在这方面就有从规制放松变为规制改革的例子。如我们政府对开设商店时取得治安管理许可证的问题。的确,开设饮食店为什么必须取得治安管理许可证呢。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在问国家为什么非要在这个环节上去干预饮食店的开设和经营呢。由此我们可以预测,进一步深入的审批制度改革将悄悄地改变着国家和社会通过法律体现出来的关系。
    国家对社会管些什么?我想,社会是否可以不受国家的干预?我想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可能的。其实,有许多文献谈到温州之所以有如此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民营经济,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过去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小之故。在首先尊重社会自身的制度前提下思考如何去确定国家对社会干预的限度问题时,应该从社会制度自身发展中对国家提出的需要方面去理解。
    首先,市场经济社会的秩序基本上是依靠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它的形成是以国家不干预为前提的。因此,我们在提到政府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时,应该对这种提法抱谨慎的态度。市场经济中有许多种秩序,并不是都需要政府去规范或者政府都能够规范的。市场经济社会的秩序是通过其自身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逐渐形成和完善的,国家未必能够承担这样的作用。国家只有在社会自身不能维护自身的秩序制度时,才具有干预社会的正当性。简而言之,国家在市场经济社会应承担的是(社会自身难以承担的)保障社会基本的秩序稳定和基本的社会安全的作用。因此,国家建立的市场准入标准也只能是审查有关进入申请人对社会基本的秩序稳定和基本的社会安全是否存在妨害这一条线上。我曾见过工商管理人员查验在城市的旅游区街头从事签名设计活动的人。如果从事街头签名设计活动对社会的基本秩序稳定和社会基本安全没有妨碍,那么,为什么非要对这种活动设定营业许可证制度呢?
    当然,在目前许多国家开展的规制改革运动中,社会安全方面的规制(社会规制)正在进一步加强。在食品卫生方面、环境标准方面的制度发展中,都可以看到这方面的例子。另一方面,社会也会要求国家通过法的方式积极干预社会的某些方面的制度建设,需要国家积极地向社会提供帮助。在现代社会最为显著的是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成员享有最基本的文明生活程度。这个方面也是思考法治问题时所不能忽视的。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作为国家干预社会制度的法不仅仅局限于在我们通常法律制度中被称为法的那些文件,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温州没有立法权,温州的人大和市政府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但是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的制度依然是存在的。如何制定温州的行政措施。这些行政措施肯定不能被称之为法,但是,它们的功能与法,尤其是与较大的市所立的法有什么区别呢?我认为在功能上无法作出区别,有的仅仅是名称上的不同。因此,温州在制定这些国家干预社会的制度时,也同样必须把握好干预的限度、政府建立的制度与社会自治制度的界限等问题。
    四、民营企业发展与法律服务
    翟韶军(温州市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温州市委提出的“打造国际性轻工城”给我们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新课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平台,也拉近了我市法律服务与国际接轨的距离,对于我们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
    法律服务如何推动温州经济发展和民营企业的成长?这至少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为我市打造国际性轻工城的总体架构提供法律服务。国际性轻工城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一个具体的事物,涉及到法律的许多领域,均需要作为法律人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或会同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研究,为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对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相关规范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从而使政府的决策更加合法规范。二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我市的轻工企业大都是民营企业,为之提供法律服务的主线有两条,一条要以理顺企业内部的法律关系为主线,即协助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比如在股权设置、决策程序、公司管理、劳动用工等方面提供法律;另一条要以理顺企业与外部的法律关系为主线,即以产品销售为中心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服务,例如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WTO框架下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对策、合同的订立和管理等等。总之,律师要根据企业的特点,与企业家一起共同设置公司的法律框架,使法律服务的内容更具针对性。
    法律服务于打造国际性轻工城的战略,目前的重点还是上述第二方面的服务,即对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要解决以下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企业家的层面。主要克服对法律服务提前介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问题。应该说,绝大多数企业家对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还是比较重视的,打官司请律师已被企业家们所普遍接受。但对请律师提前介入进行法律研究这一非常重要的方式和手段却往往忽视,以至在企业重大决策中留下法律盲点和隐患,最终导致企业倒闭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我们呼吁广大的企业家在打造国际性轻工城的过程中,注意与国际做法接轨,让律师成为您的法律保护神。这一瓶颈应当解开。第二个层面,是法律服务队伍的层面。当前要解决的是法律服务中存在着提前介入主动性不够和行为滞后的问题。我市律师队伍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这些年来,主要的业务还是以诉讼为主,主动介入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意识还不强。随着我国加入WTO,特别是市委提出打造国际性轻工城的战略,使我们意识到了法律服务的范围、内容、要求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于是一些律师事务所纷纷重新洗牌、培养和吸收人才、进行专业化分工等等,目的是以团队的精神和优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应该说,这一瓶颈正在逐步解开。第三个层面,是政府的层面。市委打造国际性轻工城战略的提出,已经为法律服务提供了一个平台。但是要使律师在这个平台上真正有所作为,政府不仅要重视依法办事,更应该重视和发挥法律服务队伍的作用,把律师推向第一线,与企业家们一道,成为打造国际性轻工城不可或缺的力量。
    此外,重视和发挥协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的作用必不可少。我市轻工业的几大行业协会,在推进行业规范和产业发展方面也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如果在律师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之间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无论是专题研讨会的形式,或者是沙龙的形式,或者是其他形式,只要做到互通信息,共同研究对策,都将对打造国际性轻工城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总之,法律服务如果能发挥上述作用,必将推动温州经济的发展和民营企业的成长。
    五、民营经济发展与法律理念创新
    李龙(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温州以至我国其他一些地方的民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宪法的修改提供了很有价值的材料。促进民营经济将来的发展需要树立一些新的理念。
温州以至我国其他一些地方的民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宪法的修改提供了很有价值的材料,所以探讨“法治温州”十分有意义。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宪法也在这一过程中几次修订。每一次修正,多与经济有关,特别是与非公有经济,现在叫民营经济有关(当然将来是否叫民营经济还可研究)。1982年宪法承认了个体经济。在此之前我们的宪法只承认公有制经济,没有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88年宪法修正案, 1998年修宪承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得到承认。民营经济从体制外的“另类”,进入体制内,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江泽民总书记的“七一讲话”承认个体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民营经济从不合法到合法,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0年的努力,终于被社会认可。
从民营经济这一发展情况和法律地位变化看,我认为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观念问题。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的发展变化,首先需要观念的更新。我认为,要确立这样三个基本理念。
    一是法律对民营经济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下,集中体现法律的引导、服务作用。而不能仅理解为过去那样的起保障作用或说保驾护航作用。一般说,如果把法律仅仅理解是保障作用的话,那是很局限的。那只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理解。所以这个理念要改变。
    二是法律对民营经济财产权的保护,法律要保护私有财产。传统的宪法理论认为,公共财产不可侵犯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的根本区别。现在看,这是值得研究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是没有问题的,但法律也要保护私有财产。这无论对企业还是公民都非常重要。财产权是人权。私有财产包括了民营经济的财产。民营企业的财产如果不予保护,何以发展民营经济?前面专家们讲到的行政许可也好,行政审批也好,从某种意义上讲,它给权力的腐败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权力腐败,侵犯的客体首先是财产权。多余的行政审批,一定意义上说,是在浪费时间;而行政许可,也会造成财产损失。
    三是民营经济的国内法律如何与国际接轨。这是个法律问题,即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问题,这是个大问题。目前宪法还没有规定,全世界一共有190多部宪法,其中有160多部宪法对民营经济保护是明确的,规定了私有财产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是好宪法,但在某些方面包括民营经济的保护方面,还要需要完善,而且肯定会完善起来。


                                       (蔡祥华、赵爱河整理)

200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