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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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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司法局 钱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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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法律素质是每个社会成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培育青少年的法律素质显得尤其重要。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十五年的工作历程看,我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虽然取得了巨大成绩,但青少年问题突出,违法犯罪增多,仍然是困扰我国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一个最基本的方法是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切实解决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表面化和程式化的问题,必须提高对青少年教育工作的认识,保证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和教育方式的有效性,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相互协作的合力机制,并逐步实现法制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只有把青少年法制教育作为实践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来抓,才能切实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关键词:青少年 问题 法制教育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重视对青少年的培养和教育。在千年之交的历史时刻,江泽民总书记又从国运兴衰、民族复兴的高度,发表了《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进一步把加强青少年教育工作作为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取得成功的根本问题,深刻阐明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强调“在实现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复杂环境里,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引起的全党全社会的高度重视。200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加强普法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这是针对日益突出的青少年问题,又一次向全社会发出的号召。确实,这几年来,我国的青少年教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但青少年问题仍十分突出,违法犯罪不断增多,态势越来越严峻,已成为困扰我国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本文试就强化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进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作一些粗浅探索。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法制教育乏力是重要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社会复杂程度加深,人们的思想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由于对新时期青少年教育的复杂性缺乏正确认识,研究不深,措施不力,以致于相当部分青少年道德水准下降了,法制意识没有树立起来,违法问题十分突出。表现为:
一是道德水准失衡。在一个时期里,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只注重发展经济,忽视对青少年的教育,致使青少年道德和法律观念淡薄,资产阶级腐朽思想趁虚而入,一些青少年的价值观念混乱,道德失范,受到拜金主义和性自由、性解放等思潮的冲击,心理上狭隘、自私、以自我为中心,唯我独尊,好占上风,盲目追求个人私欲,利己主义思想主导着这一些青少年。
二是法律素质低下。相当一部分青少年不学法,不懂法,不知法为何物,犯罪应当承当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由此青少年犯罪也往往呈现不记后果的特点。据某校对54名高中毕业生的问卷调查,有80%的学生竟然说不出我们国家有关未成年人的两部专门立法,更何况其他法律。因此,一位15岁少年因与同学发生小小摩擦,用小刀将同学刺死,在看守所里,他还天真地问记者:“我什么时候能回家,我的作业还没写完。”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是违法犯罪突出。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十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据统计,2000年绍兴市14--18岁的犯罪人数达301人,其中在校生就有262人,而2001年仅1--10月份,已达392人,人口仅43万的某县,去年17岁以下的少年犯罪人数多达75名,且绝大多数为在校学生。
青少年存在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青少年自身的因素,也有外部的原因。而青少年问题最终表现为违法犯罪突出,以致于成为困扰我国社会的突出问题,归根到底,教育缺乏针对性、有效性,法制教育乏力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未能切实解决有效性和针对性,是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最大问题
法制教育从1985年开始,至今已经历了十五年,今年又启动了“四五”。应当说,法制教育工作已取得了巨大成绩,人们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了,维权意识也大大增强了,但与今年发展市场经济对人的法律素质要求相比,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差距很大,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缺乏应有的认识。由于几千年来中华民族一直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之下,人治的观念根深蒂固,长期以来,人们对青少年的整体素质的提高,特别是法律素质的提高,存在着认识上的问题,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法律素质应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必备的基本素质认识不足。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存在模糊认识。尤其是现有的应试教育体制下,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法制教育不是中考、高考的必需课程,未真正把法制教育摆上议事日程,落实计划、课时、教材、教师。
二是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从“一五”开始到现在,各部门在确定教育内容上往往千篇一律,而不是根据对象、阶段的不同分别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以达到有序推进的目的,如几年前的市场经济法律知识教育,今年的WTO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婚姻法教育等。尤其是在学生的法制教育上,没有教学大纲,缺乏系统的教材,即使举办法制讲座,也是以学共同法为主,往往出现小学生学宪法,初、高中生也学宪法的现象,而未根据年龄、文化程度的不同设置相应的教育内容,这如同大中小学生使用同一个课本,缺乏针对性,因而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而在初、高中阶段,为了应付应试教育,根本无法涉及法制课程,即使大专院校,除非法律专业,都没有法律课,因此在培养出一批批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人才的同时,也向社会输送了一批批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的法盲,这不能不说是教育的一个悲剧。
三是教育方式缺乏有效性。长期以来,法制教育形式单一、老调,缺乏吸引力。现在有的中小学校虽然配备了法制辅导员、法制副校长,成立了法制学校,设立了法制教育联系点,表面上热热闹闹,但实际上往往是一学期一堂课、一次讲座,收效甚微。社会青年,不要说农村青年、下岗青年、无业人员这些“空白点”,即使是在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青年,过去可以靠行政命令来组织教育,收到一定成效,但转制后缺乏一定的约束力,开展教育的难度大大增加,这几年,法制教育工作反而弱化了。更困难的是流动青少年,这类人员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主管部门都不原管,也难以管,形成“阴山不管,会稽不收”的局面,成为法制教育的一个“死角”。这部分人员文化程度底,就业难度大,又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据严打期间统计,我市外来人口多达378178人,外来青少年犯罪占当地犯罪总数的45%以上,个别地区所占比例高达犯罪总数的80%,成为社会的主要不稳定因素。
四是制度保障缺乏力度。长期以来,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软任务,缺少必要的制约手段,这几年来虽然各地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制订了保障措施,如成立法制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制定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建立学法日制度、培训考试制度等,有的单位还把该项工作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落到实处的微乎其微,至今还没有因未完成法制教育任务而承担责任的。归根到底,是这些制度缺乏刚性,缺乏约束力。
三、形成合力、增强刚性,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青少年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突出的问题,应当有“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的意识,在法制教育上树立“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教育观念,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1、以学校教育为主体,进一步发挥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作用。
邓小平同志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认为加强法制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就青少年教育问题他提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今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明确要求:“青少年应当从小接受法制教育,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掌握公民应当懂得的基本法律常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学校这一基本阵地,发挥其主体作用。首先,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学校领导和教师的法律知识培训,并逐步引进师范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着力解决好法制教育的师资难问题;其次,必须重视和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其他阶段教育的法制教育,使之纳入基础教育的课程之中,作为必学科目,保证教学计划的落实,让所有适龄的青少年都接受正规的法制教育。同时把法律知识作为基本素质列入中考、高考的必考科目之中,激发在校学生学法的自觉性;再次,要充分利用学科教育优势,在学科教育中有机地渗透法制教育,改进教学的方式方法,运用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适合他们心理和生理的方法进行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让学生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做了有什么效果”切实解决针对性和实效性问题。总之,要严格按照“四五”规划要求:“青少年学生要在法律素质的养成上下功夫。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并且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保证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完成。”
2、以家庭教育为基础,进一步发挥好法制教育的启蒙作用。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风家教对子女的心理和行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某市中学一位班主任老师在全班40多名同学中调查了一个问题:“如果有同学欺负你,你怎么办?”半数以上的学生回答说:“打他”或“跟他拼了!”,老师问为什么,学生回答是父母教的,并且振振有辞地转述父母的意思: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些,绝不能受一些窝囊气。这种背道而驰的家庭反教育,往往会轻易地把青少年拉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针对目前家长缺少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现状,应着重要做好家长的教育培训工作。一是密切家校关系,可通过建立家校联系卡、召开家长座谈会、进行家访等方式,随时沟通,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二是办好家长学校,定期自制家长到校,向家长讲清家庭对子女教育的重要性和责任,传授子女教育的科学方法,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工作和育人、言传与身教、教育与惩罚的关系;三是办好家庭婚姻学校,通过法官上课、子女规劝、少年犯现身说法、观看教育影片等,加强学生家长的责任意识。以此来提高家长的法律素养,提高家教质量,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生活环境。
3、以社区教育为依托,发挥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合力作用。
社区要形成党政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按分工各负其责,社会各层面齐抓共管的局面。在教育途径上,可采取以下做法:一是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农村可利用法制夜校等形式,定期让青少年在基地接受教育,并形成制度;二是利用正反典型现身说法,组织青少年到法院旁听审判,到监狱、劳教少管所、戒毒所听违法犯罪人现身说法,使青少年如临其境、如处其中,接受警示教育;三是围绕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开展教育,在教育青少年遵纪守法的同时,增强其自我保护的能力;四是设立少年警队、青少年法庭等专门的司法、执法机构,对未成年违法犯罪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司法程序,如对情节轻微又属初犯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试行“暂缓起诉制度”,在取保后审期限内暂缓起诉,以观后效,随时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五是对外来人口,劳动部门在发放就业证前应进行法制培训并合格,用工单位在录用时要严格把关,并承担起教育责任,定期进行道德法制教育培训;六是充分发挥现代媒体优势,在电视台、报纸、电台设法制宣传专栏、专题、专版,扩大教育覆盖面,消灭教育的“空白点”和“死角”。
4、加快教育工作法制化步伐,是新时期法制教育工作的方向。
法制教育工作的法制化,是加强法制教育的刚性建设,加大教育力度的关键所在。法制教育工作的现状之所以存在“软”、“虚”的问题,主要因为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约措施。目前,一些省(市)分别在起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正在起草的《浙江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对法制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经费投入、违法责任等方面都将作出规定,特别是明确了青少年教育中家庭、学校、社会应当承当的责任,这必将有力推进法制教育的法制化进程。在全国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但也只是权宜之计。法制教育工作者呼唤《法制宣传教育法》的出台,以增强法制宣传的刚性,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法可依。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标志着我国将逐步走上法治的轨道。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要求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这意味着,即使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如果不积极推进法制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仍然不能带来法治的实现。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一个极其复杂而又特殊的群体,如果我们不采取有力的措施,从小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养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那么依法治国将永远是一句空话。从这个意义上说,青少年法制教育不仅仅是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更重要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只有推进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特别是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才有希望。
(本文获得2002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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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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