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和取保候审:权利与权力的碰撞

    保释制度在国外有着很长的历史,目前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那么,中国有没有保释制度?我国的取保候审与保释有什么区别?实践中取保候审存在着哪些问题?保释制度能否在我国实行?2003年3月29日至3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英中协会主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协办的保释制度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英国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与国内的一百余位专家、学者、司法人员、律师,就以上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忽视和实用主义,导致超期羁押现象普遍存在
    200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进行了首次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发现四个问题特别突出,即刑讯逼供、律师辩护难、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的滥用和超期羁押。在当时,相对于前三个问题,超期羁押尚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有学者认为,这一问题的存在,与我们的司法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执法理念和习惯有着很大的关系,也与我们的法律尚不完备有关。
    “办案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关于强制措施工作的出发点是能捕的尽量捕,而不是考虑尽可能取保候审。”在分析超期羁押的原因时,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如是说。对这一问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进一步分析说,我国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具体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刑事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跑、妨碍侦查、审判,往往从职业观念上倾向于实施拘留、逮捕,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关押性强制措施,在实践中采用的比例极小。关押是原则,取保则属例外。另外,一些案件的疑难复杂、办案经费的不足、司法活动受到的不当干预等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的客观原因。
    张?还特别提出,羁押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超期羁押无论是对公民、对司法机关,还是对国家和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利于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更为可怕的是,由于有“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在超期羁押的时间超过被羁押人应当判处的刑期的时候,审判机关会提高刑种或刑期,从而加重了对被羁押人的刑罚。同时,超期羁押还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诉讼成本加大,诉讼效率降低,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降低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并违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
    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则把超期羁押、未决羁押问题上升到了宪法的高度,他说,我国现在的羁押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一种状态,没有专门的审批程序,依附于拘留、逮捕和办案活动。由于没有相应的救济程序,律师只能向作出羁押决定的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基于以上的分析,陈瑞华教授认为,由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着天然的不被羁押的权利,只有引进宪法机制、人权机制,才能将超期羁押、未决羁押的问题看透。

    观念的落后、立法的缺憾,使得取保候审在实践中问题多多
    在谈到取保候审时,与会者,特别是与会的律师们普遍认为,实践中,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处于被冷落的地位,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适用比例小,大多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2)律师难以发挥作用。由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律师最多只能发表一下看法和意见;对于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的申请,司法人员往往不予答复,或是一句话就予以驳回;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期间,律师无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3)对同一对象重复取保候审,有的办案机关既要保证人又要保证金,还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到一个诉讼阶段即办理一次取保候审手续,导致其被取保候审了几次,或者同时被几个司法机关取保候审,交纳了几次保证金。(4)保而不侦、保而不审,使案件久拖不决;取而不保,被取保人逃匿、继续犯罪、干扰司法活动的情况比较严重。(5)保证金的收取在数额上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管理不严格、统一,没收保证金的操作不规范。
    取保候审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问题,专家学者们认为,诉讼理念的滞后和立法的不完善是其主要原因。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汪建成教授指出,从观念上看,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西方的保释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西方的保释制度建立在自由理念、无罪推定、权利保障的基础之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而我国的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是司法机关的权力,具有强制性、预防性等特点,要实现教育、惩罚等功能。这样的基本理念表现在立法当中,就是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狭小,适用方式单一,特别是取保候审决定的正当化程度低,缺乏司法审查机制,缺乏公开性,缺乏法律救济程序。表现在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
    取保候审,由司法机关的权力演变为对审前羁押的普遍采用,对羁押的实用主义导致了超期羁押的极易出现,最终导致了取保候审的难以行使,这似乎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怪圈。
    针对这种情况,与会者提出,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文件确认公民享有不受任意逮捕和羁押的权利,“等待审判的人们被拘禁不应该是一般的规则,但是释放应保障能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保障人权、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已成为国际潮流发展的大趋势。在这种大趋势面前,我们必须有所行动。
    
    吸收先进的司法理念,切实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针对取保候审被较少运用的现实,许多学者主张引进西方的保释制度以取代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认为不如此不足以根治顽疾。陈卫东教授说,由于取保候审与保释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要改造取保候审制度,并代之以保释制度,完善相关措施。包括规定保释条件,建立保释的申请、司法审查程序及救济机制,建立保释支持机构,以保障保释目的的实现。
    对于这一观点,也有人持否定态度。北京市公安局民警陈国庆认为,保释制度在我国缺少适用的根本前提。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刑事犯罪流窜作案特点显著,如果大量的案件在审判前不采取羁押措施,会对嫌疑人的控制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难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也有学者认为,取保候审不如人意,并不是取保候审本质上不具有保释制度的功能和优点,而主要在于人们的观念障碍。李建明教授指出,如果观念上依旧把保释的适用视为司法机关的权力而不是公民的权利,即使把取保候审换成保释制度,也仍然不可能使羁押率有明显的下降。因此他建议,在观念转变的同时,完善立法,细化取保候审适用范围及程序上的有关规定。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的顾永忠律师将其归纳为:程序化,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必由之路。
    不论持何种观点,必须转变观念已成为所有与会者的共识。我们相信,有了这样的共识,不论是取保候审问题还是其他的法律问题,终将会有一个圆满的解决。

[相关资料]
    保释是起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一定的条件下,将被逮捕或被羁押的人予以释放的制度。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和公民享有自由的权利原则,它被视为被追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任何人都可以享有。
    在英国,保释分为两种,一是无条件的保释,即被逮捕人或者被羁押人可以无条件获得保释。二是有条件的保释,法院可以要求被保释人遵守以下规定:自动归案,在保释期内不得犯罪,不得干扰证人或妨碍涉及他自己或其他人的司法过程,被保释人应当配合调查或做出汇报。
     取保候审是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摘自《法制日报》  记者:殷蕾)

200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