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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此血非彼血
——青海省海东中院审理李建林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前前后后
在前不久召开的青海省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三百多名人大代表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应学在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曾被新闻媒介竞相报道过的李建林故意杀人案,给予很大的关注,反响强烈。代表们高度评价法官精湛的业务水平和良好的审判作风。这起案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向全国各级法院通报表扬并号召学习的青海海东中院办理的李建林故意杀人案。
案情是这样的:2001年8月30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检察分院向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青海特种水泥厂临时工李建林于2001年4月1日凌晨来到青海省互助县东和乡宋家庄村村民张延祥经营的小卖部,与留守在小卖部的任成录为赊烟之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李建林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任成录颈部、胸部、背部、腹部等处乱刺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2001年9月20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建林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后,被告人李建林当庭“未实施杀害被害人任成录,灰色夹克衫和卫生纸上的血迹是自己的”辩称,使办案人员在惊愕之余陷入深思:此案疑点颇多。
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的海东中院刑庭庭长徐晓燕在主持合议庭评议时多次强调:该案虽有“权威性”的DNA鉴定,但案件的其他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合议庭成员详核了每一份证据,最后经过反复讨论,查找出了六大令人吃惊而又扑朔迷离的疑团:一是被告人李建林在侦查期间只有两次有罪供述,但到侦查阶段后期直至起诉、审判阶段都予以否认。在庭审中法官发现的第二个疑点是:被告人李建林的两次有罪供述中,在用刀刺杀被害人的部位、次数和对凶器的处理、对盗走香烟的处理及被害人当时的衣着等关键情节上有多处矛盾,并与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不一致。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被告人李建林多次辩称灰色夹克衫和卫生纸上的血迹是因自己脸上青春痘出血擦拭形成,且仅因赊烟不成就凶残地向年仅17岁的被害人乱捅二十多刀,情理不通,动机难以解释。这自然成为该案的第三大疑点。
第四、第五、第六……六大疑点白纸黑字地摆在了王爱民院长的案头。这些疑点中最致命、最核心的主要证据是什么?这一关键问题引起了他的深思。
王爱民院长指示办案人员:办案一定要细,决不放过任何疑点,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上必须严格把关;同意再次做鉴定,一定要把此案件查清。
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办案人员把该案的焦点集中在省公安厅法物字0034号刑事科学鉴定书上:重新搞DNA鉴定无疑对案件的依法审结具有重见天日之效。因此,合议庭没有迷信DNA鉴定结论,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建林家里和宿舍内提取的灰色夹克衫、卫生纸上的血迹究竟是谁的血迹等问题作出了重新鉴定的决定。这给公安机关带来不小的震动。
在作出重新鉴定决定的第二天,徐晓燕就带领合议庭的一位审判员迅速赶到互助县公安局看守所提审了被告人李建林,并督办主审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抽取被告人血样及重新鉴定的检材一同送往省公安厅,委托省公安厅重新鉴定,省公安厅遂将送检材料寄往公安部。
2002年1月11日,在公安部的协助下,青海省公安厅作出的DNA鉴定结论证实:送检嫌疑人李建林家中提取的灰色夹克衫及李建林宿舍煤斗内提取的卫生纸上的血迹是被告人李建林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不是死者任成录的血迹。这一石破天惊的重大结论,使该案峰回路转,不仅使本案的主要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同时也证实了被告人李建林辩解是实情。这种变化使公诉机关出示的有罪证据体系被否定。事后第三天,公诉机关申请撤诉,海东中院遂作出了“准许撤诉”的决定。
事至今日,一个谜团终于解开:第一次DNA鉴定系省公安厅法医因工作失误,把从被害人任成录身上提取的检材当作被告人李建林的,把被告人李建林的又当成被害人任成录的,从而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
去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海东中级人民法院等3个法院进行了通报表扬,号召全国法院学习他们认真办案、扎实工作的作风;学习他们一丝不苟、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学习他们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忠诚履行审判职责的态度。 (记者:韩萍 通讯员:马兴邦)
(摘自《法制日报》)
200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