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英雄状告地方《公安志》侵权

    专家认为,此案可能有利于填补我国法律空白
    打假英雄状告公安局名誉侵权
    昨天上午8点30分,长兴县法院。李锦良状告公安局名誉侵权案在这里公开开庭,旁听席上坐满了听众。
    李锦良是长兴县一位普通农民。1997年10月31日上午,长兴县检察院反贪局让李锦良“协助调查一个贪污案”,原来是有人举报李“偷税”。1997年11月4日,李锦良因涉嫌偷税案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李被指控他和他的山泉农贸公司在1996年9月至11月期间,经营白果销售业务四笔,涉嫌偷税11万元。
    2000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山泉农贸有限公司的白果业务行为不用征收增值税。2000年9月29日,长兴县检察院据此做出了对李锦良不再起诉的决定。同年11月22日,长兴县检察院认为,李锦良于1997年11月4日以偷税罪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至1998年1月2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其间被关押83天,按照有关规定,李锦良获得了2759.75元的国家赔偿。之后,他重新做起了生意。但李锦良没想到,几年后,他又要打官司。
    2002年春节,李锦良在广州做农副产品生意。他清楚地记得当时有朋友打电话给他:“李锦良,你不是说你的案子已经了结,你被无罪释放了吗?怎么现在《公安志》上还说你被逮捕归案?”李锦良被朋友一席话弄懵了,他马上从广州赶到长兴。他翻开《公安志》(该书印数1200册,由中华书局于2000年11月公开发行),书上第69页刊载着“(1997年)12月10日,在县税务部门配合下,将涉嫌偷税11万元的长兴县山泉农贸有限公司(私营)经理李锦良逮捕归案”的话。
    李锦良告诉记者:“2002年2月19日,我在得知这件事后,即向长兴县公安局提出要求该局根据检察机关作出的公开纠正的法律文书及时予以更正,但没有得到答复。”
    李锦良诉称,长兴县公安局编纂的《公安志》以书的记载,误导读者,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不仅给其精神上带来痛苦,也因此让他在做生意的时候给他人以不信任感,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李锦良向长兴县法院提出,要求被告长兴县公安局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六万元。
    史志与新闻报道应区别对待
    李锦良对记者说:“这不是一般的名誉侵权,《公安志》上记载的全是历史,如果不更正,几十年,几百年后,我的名字还会在上面,别人都会误会我是犯罪分子。因此。《公安志》的相关记载很明显是对我的名誉侵权。”
    长兴县公安局的代理人在庭上辩称:《公安志》明确写明,记载在该书里的事情均发生在1998年底以前,对于以后发生的事情并没有记录。上面记载的由关李锦良的事件,是那个时候客观存在的事实,编纂过程中,公安局并不知道检察院已经不再起诉李锦良。更何况,《公安志》是公安部门史,无权记载其他审判机关的工作情况,因此,公安局不存在侵害李锦良名誉的问题。
    审理此案的审判长表示,这是一起因史志记录不全面引发的新型名誉侵权案,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1998年7月1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右这样的规定,新闻报道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公开文书和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如果引用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已更改,新闻报道也要做更正报道,否则因为失实造成的后果,就被视为侵权。但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显然,史志和新闻报道并不同,史志有自己的独特性,最大的特点在于时间跨度很大。那么,史志登载公开文书,未随文书的更正而更正,只部分地记录了事实,对当事人造成名誉影响是否属于侵权?这一问题,成为本案庭审的焦点之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就此案发表了他的个人看法。《公安志》作为一种历史记录,必须是客观的、全面的记录。李在《公安志》出版以前就已经被认定无罪了,那么,《公安志》就有义务全面地加以记录。如果不作全面的记录,是不严谨的也是不严肃的。现在《公安志》客观上对当事人造成了误解,对当事人来说,这就是一种名誉侵权。
    当然,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方面目前还是一个法律空白。目前,有关部门对内部刊物、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侵权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史志,却还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构成名誉侵权。如果可能,希望此案的审理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对史志名誉侵权问题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使类似案件的审理今后能有法可依,如此将是本案的一大收获。
    假如侵权又当如何处理?
    另外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果《公安志》确实存在着名誉侵权的话,那么又该如何来弥补当事人的名誉损失呢?
    李锦良说,必须马上停止侵权,在适当的时机、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全部收回发售的1200册《公安志》。
    被告长兴县公安局的代理人则认为,地方志有时间跨度的问题,对出版业来说是一个新的类别,要么在《公安志》第二版出版时做补充,那至少还要数年,乃至于更长的时间,因此,目前即使想更正也没有有效的办法。李劲松律师认为,作为一种史志,其记载的内容是相当严肃的,他不像新闻报道那样可以随着事态的进展,随时做出最新的报道,他建议,公安局应当在发行范围内,在第69页有关李锦良事件的陈述后面适当补加内容,诸如长兴县检察院于2000年9月29日做出不起诉决定等,以此来消除读者的误解,或者采用其他的形式。
    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


            
                                     (摘自《青年时报》 记者:冯永明)

200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