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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对伊动武缺乏国际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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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时期以来,美英联军对伊拉克的战争引发的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刑法问题,受到我国法学界的重视与关注。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日前主办“伊拉克战争与国际刑法”专题论坛,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该论坛由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主持,邵沙平教授评论,主讲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前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上诉检察官朱文奇与我国首届国际刑法博士王秀梅。两位主讲人的题目分别是《美国对伊战争对国际法与国际刑法的影响》、《伊拉克战争涉及的国际法和国际刑法问题》。与会者围绕此次论坛的主题进行了踊跃的发言与热烈的研讨。此次论坛所涉及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美英对伊拉克战争是否具有合法性
伊拉克战争涉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问题,但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战争是否具有合法性是任何人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一般认为,美英未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绕开联合国直接对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足以表明其不具有合法性。因为任何一个国家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而诉诸武力解决争端或冲突,均有悖于《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其实,有没有联合国的授权,并非判断战争行为是否合法的惟一先决条件。国际法上除了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外,还有自卫权原则。为了生存而自卫,是国家在国际法上固有的权利。美英攻打伊拉克,便是在行使自卫权的幌子下进行的。
有与会者认为,美国现在实际上根本不谈自卫权问题。美国标榜其军事行动是为了解放伊拉克,是要将伊拉克人民从独裁统治下拯救出来。事实上,美国以单方的价值标准来取代国际法,悍然出兵,已经危及伊拉克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也与伊拉克国内的基本人权产生矛盾。美国所谓的“先发制人”,这只是其国内法的规则,并未得到国际法的认可。这种所谓的合法性只能从美国法上讲,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内法的合法性与否,并不影响在国际法上的判断。至少目前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并没有国际法上的根据,而是完全背弃了现今的国际法准则。
二、自卫权的扩大解释有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联合国会员国自卫权的行使具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在受到武力攻击时”。美国现在对伊拉克采取的军事行动,不是在受到伊拉克武力攻击时所做出的回应,而是一个主动攻击的行为,实际上是对自卫权进行扩大解释产生的结果。
该解释的来源源于2002年6月1日美国总统布什在西点军校的讲话。在讲话中,布什系统阐述了“先发制人”的思想,从而将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使用自卫权的国际法原则,转为美国政府所谓的“预防性”或“先发制人”的武装进攻。这一思想的确立,实际上把原来较为明确的客观标准,变成了蕴涵着相当主观臆想成分的独断标准。
学者们认为,从法理上讲,扩大解释应以“关联性”为前提。而美国在所谓“预防性自卫权”的根据下,直接实施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由于至今美国并没有证据证明伊拉克与恐怖主义有任何关联性,因此这种以“反恐”为名肆意拓展自卫权内涵的解释,不是真正意义的扩大解释,而是对自卫权的误读甚至歪曲。这种对国际法上自卫权的扩大性解释,易于导致武力的滥用,危及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其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联合国的地位与作用如何体现
有与会者指出,联合国已成为当今世界最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而联合国安理会则在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维护或恢复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责任。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作用,只有在关于维护或恢复世界和平的问题在安理会被提出、讨论并在得到大多数国家同意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出来。美英等国放弃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新的授权决议,在所谓“预防性自卫权”的旗号下,直接对一个主权国家伊拉克实施武力进攻。美英等国的这一做法,无疑使联合国的地位与作用受到了严重的考验。
在强权政治下,联合国的地位受到了挑战,与会者对其将来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表示怀疑和忧虑。学者们指出,有关国家应进行反思,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凌驾于联合国之上。他们认为,联合国成立以来,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仍受到绝大多数成员国的拥护,目前仍应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促使伊拉克问题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加以解决。
在讨论中,与会者还就战争罪与侵略罪、普遍管辖原则与战后国际审判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学者们认为,美国绕开联合国强行对伊动武,造成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与重大的环境破坏,这对国际法与国际刑法的发展提出了强烈的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与国际刑法已毫无用处,同时这也充分表明现有国际法体系具有诸多亟待修改与完善之处,从而为国际法与国际刑法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机遇。整个国际社会都应该进行更加理性的思考,努力发掘现今国际法体系中的缺陷,积极完善目前的国际法律秩序,着力避免国际法规范的相对滞后,避免今后再度出现面对强权时的困窘与无奈。
(摘自《法制日报》 记者:郭恒忠 中国人民大学讲师: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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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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