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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法 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法学会
英文名称:ZHE JIANG LAW SOCIETY
第二条 浙江省法学会是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组成的,是全省法学界、法律界的学术团体和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浙江省法学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团结全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法学研究,加强与省外、境外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繁荣和发展法学事业,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为浙江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省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目标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直接领导、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厅管理下开展工作,接受浙江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本会会员和法学、法律工作者对法学理论、地方民主法制建设与法律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参与地方立法、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 组织和推动法学会会员、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学或法律专题调查和法制宣传。
第八条 组织同兄弟省市及境外的法学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 编辑出版法学书籍、资料和刊物。
第十条 组织会员、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办好法律培训和法学教育。
第十二条 反映会员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或法律工作经验,并有一定的法学研究成果;
(四)在浙江省内从事法学、法律工作或其他各行各业有志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员。
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
(一)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一名本会会员介绍;
(三)由法学会会员联络组或所在单位推荐;
(四)本会分管部门审核,分管会长批准;
(五)发会员证,组建或编入会员联络组。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分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订阅本会编印的内刊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批评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开展研究活动,提交研究成果;
(五)向本会反映活动情况;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自觉遵纪守法。
第十七条 退会
(一)退会自由,会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连续三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会长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支持、参与本会工作;
(四)遵纪守法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入会程序
(一)以单位的名义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本会分管机构审核,分管会长批准;
(四)发入会通知书和团体会员证书。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订阅或获得本会的书刊和内部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有委托本会组织专家对本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和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与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活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退会
(一)退会自由;
(二)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退会要求,并交回团体会员证;
(三)连续二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会长批准,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特邀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由会员联络组和会员单位选举或推荐产生,任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举行的代表大会,必须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领导机关批准后召开。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
(四)推举本会名誉会长;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议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增免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
(七)聘任本会顾问;
(八)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必要时可用通讯形式开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等相关机构;
(四)增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五)决定本会学术委员组成人员;
(六)授予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称号;
(七)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组织与专业工作能力,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热心学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机关批准方能任职。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机关批准方能任职。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本会工作,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本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解决本会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学会日常工作大事,必要时,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会长协助会长分别主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条 秘书长职权
(一)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推动实施学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经分管副会长同意提交会长批准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内外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分管学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其职权是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任期五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职权是就本会学术领域一些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或初步决定。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
(一)根据法学研究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审议,会长批准,组建本会各专业(学科)委员(研究)会,其正式名称为:浙江省法学会某法学专业委员会;
(二)专业委员会设理事会,任期五年,职权是讨论决定研究会的重大事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会或专业委员会理事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名单,由本会任命。会长主诗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具体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职权是在本专业范围内,组织有法学会会员和法学法律工作者参加的法学研究与学术活动;
(四)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制订行为规程。
第四十四条 个人会员联络组
(一)个人会员联络组是本会会员按单位、系统或相近地区,分别设立的基层联络组;
(二)联络组设联络员1-2人,负责会员的活动和本会与会员及其单位的联络工作;
(三)在市、县和各单位的本会会员接受市、县法学会和各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地方财政拨款;
(二)法律服务收入;
(三)会员会费;
(四)社会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政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经2/3以上理事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通过,可以决定终止,并报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有效。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到会代表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1/3以上代表或理事提出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有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于1999年5月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四届二次理事会于2001年1月9-10日对部分条款的修正案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于2001年5月8日经浙江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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