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黄 薇

    一 关于立法过程
    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以提高公众科学技术素养为目的的科学技术传播。从广义上讲,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正规教育,包括小学、中学等基础教育。第二类是技术培训,包括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对广大工人、职工、农民等公众进行的技术培训。第三类是通过政府、有关社会团体开展科普工作,组织科普活动,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介绍科技信息和知识,以提高公众科学素养为目的的科普。有关第一、二类的科普工作,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但是关于第三类的科普,即以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为目的的科普工作,国家一直还没有立法。为此,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一些部门和地方的同志也建议,要求根据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应该尽快制定一部科学技术普及法。同时提出,鉴于这部法律调整范围比较宽,涉及到党、政、军、民、学各个方面,建议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并尽快颁布实施。
    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请示报告》,这个报告获得批准后,成立了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组织,科技部、中国科协、教育部、中宣部参加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在研究我国地方科普立法和国外的科普工作经验,并总结近年来全国各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科普工作的实际,提出了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这个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最后提交到于2002年4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丽兰同志代表教科文卫委员会在会上作了说明。在这次常委会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这部法律非常必要,对推动我国科普事业的发展,促进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意义重大。同时,也对这部法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予以通过。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由科技部、中国科协、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同时,将科普法草案发送到中央有关部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有立法权的省会市。较大的市人大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提出了《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的二次审议稿,提交到2002年6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二审。在这次会议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得比较好、比较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最后,这部科学技术普及法以117 票赞成、4票弃权,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以第71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这部法律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二 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从来没有像当今这样,全面影响着人类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实践,全面推动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综合实力的根本标志。一个国家的竞争能力乃至民族的前途命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利用知识和科学思维的能力,取决于国民的整体素质。为此,在人类迈向知识经济和跨入21世纪的今天,为赢得竞争优势,世界各国在争夺创新人才的同时,不断推出新的战略和措施,致力于普及和提高全体国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以增强国家的竞争实力。21 世纪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世纪。我们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只有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壮大自己,不断增强实力,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主动。这是摆在全体中国人民面前的紧迫任务。我国加入WTO以后,面临着经济一体化、市场全球化和信息国际化等挑战和发展机遇。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更具有紧迫性,它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长远的、基础性的建设,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才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尽快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使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的原则更加具体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把科普工作纳入国家的法制轨道是非常必要的。
    2001年,按照国际通行的公众基本科学素养检测体系(主要是指公众对科学术语和概念的基本理解,对科学的研究过程和科学方法的基本理解,以及对科学技术对社会影响的基本理解),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中国科协组织了对我国公众的基本科学素养的第三次检测调查。调查结果表明,2001 年我国公众具备科学素养的比例为1.4%(每千人中有14人具备基本科学素养),比1996 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在过去的五年里,平均每年增长0.24个百分点。调查结果还显示出不同职业群体的科学素养的差异:具备基本科学素养比例较高的是专业技术人员、商业工作人员和办事人员,最低的是农民、从事家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众整体的科学文化素养仍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这与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文明昌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求很不适应。由于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偏低,致使我国的劳动生产率始终处于较低的水平,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竞争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我国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公众的科学素质。这就必须加强科普法制建设,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制定一部科学技术普及法,使科普工作走上法制的轨道,依法推动科普工作的开展,依法对政府、团体和其他各类组织以及广大公众参加科普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使科普事业得以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立法的可行性
    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具备了立法的基础和条件。
    首先,党和政府历来对科普工作十分重视,这是科普立法的有利条件。随着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国际上新技术革命的蓬勃发展,特别是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于科普工作越来越重视。1994年、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发了《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明确指出普及科学技术,提高全民科技素质,是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上来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从而把科普工作提到极为重要的地位。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科普工作的重视,带动了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对科普工作的重视,如作为大众传媒的广播电视、报刊等单位,对科普的宣传工作也不断加强,不少电视台、报刊都开辟了科普的专门栏目,向人民群众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学思想,这些都成为科普立法的重要条件。
    其次,我国科普事业的不断发展,是科普立法的社会基础。建国以来经过五十多年的建设和各方面的努力,我国的科普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科普组织网络日益健全,科普工作队伍不断壮大,各种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蓬勃发展,为科普立法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再次,科普立法具有良好的法制基础和政策基础。从国家立法层面来讲,宪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对科普工作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推进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从地方立法的层面来讲,已经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科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都为科普立法提供了法制的基础。
    在政策基础方面,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对科普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下发了许多政策文件。中共中央于1994年12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科普工作的方针、有关政策、科普工作任务和内容等提出了全面的指导,为制定科普法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和基础。
    最后,广大人民群众学科学、用科学的强烈愿望,是科普立法的群众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大群众的科技意识普遍增强,迫切希望依靠科学技术改变贫困面貌,实现致富奔小康的愿望;同时,也希望通过科普工作,掌握科学思想,用科学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更好地抵御封建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思想的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对科普的迫切需要,成为制定科普法的坚实群众基础。
    正是由于具备了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和基础,使科普法的立法具备了可行性,可以说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三 关于立法宗旨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这就确立了科学技术普及法的立法宗旨,即:为了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科学技术是人类进步的产物。历史发展表明,科学技术是社会文明和生产力发展的不竭源泉,是第一生产力。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近三十年来,人类取得的科技成果比过去二千多年的总和还多。新科技革命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渗透到现代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深刻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带来了社会发展的巨大变革。我们要赶上世界发展的先进水平,就必须抓住新科技革命的机遇,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上来。一个社会,一个民族,只有具备了应用科学技术的基本能力,才能把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们只有通过大力开展科普活动,使广大群众理解和掌握科学技术知识,并与日常的生产、生活实践相结合,才能使科学精神在我们的民族中深深扎根,科学思想得以在全社会广泛传播,也才能使科教兴国战略在生产实践中更加全面地展开。
    我们进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不仅要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一些自然科学知识,也要向他们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普及一种科学思想和科学理念,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这里的科学文化素质,决不仅限于掌握了多少科学知识,还包括掌握科学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反对和抵制反科学、伪科学的侵害。为此,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这一规定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也是科学技术普及法立法宗旨的一个重要体现。
    应当承认,我国现代自然科学的基础还比较薄弱,相当一些群众缺乏对现代科学重要性的充分认识,科学思维、科学信念、科学精神有待进一步培养和加强。一部分人科学文化素质偏低,给反科学、伪科学思潮的泛滥,给一些人搞迷信和邪教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也给不健康、不文明的精神生活方式提供了温床。近年来,一些地方不惜毁坏山林。良田,滥建庙宇等带有迷信色彩的旅游设施,大修坟墓,丧葬大搞“超度”,愚昧迷信活动愈演愈烈,令人触目惊心。有些地方没有钱建学校,却有钱乱建庙宇,巫婆神汉活动猖撅,骗取钱财,坑害百姓。打着科学旗帜进行招摇撞骗的伪科学、反科学事件时有发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党员干部也相信星占、风水、命相,热衷于求神拜佛,鼓吹伪科学,成为唯心主义的俘虏,导致在一些地方科学敌不过迷信,无神论敌不过有神论,唯物主义敌不过唯心主义。
    我们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也是科学思想、科学精神与愚昧迷信活动的斗争。“法轮功” 的泛滥有多种社会原因,但不少干部群众缺乏科学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是一个重要因素。李洪志把现代科学的名词术语拼凑起来,并盗用和歪曲宗教、气功的某些概念,包装成“法轮大法”的歪理邪说,组织邪教,愚弄、坑害群众,实施其反科学、反人类、反政府、反社会的图谋。李洪志的骗术并不高明,稍有科学常识就能看穿,为什么有这么多人被他的歪理邪说所迷惑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愚昧无知和缺乏科学精神。李洪志这个反面教员使我们认识到,愚昧比贫穷更可怕,愚昧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大敌。
    种种事实说明,不用科学思想占领社会思想文化阵地,人民群众不了解起码的科学常识,没有辩证唯物史观,就不能消除愚昧,各种迷信、邪教、伪科学就会泛滥,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就会遭到极大破坏。科学与愚昧迷信水火不相容,科学是战胜愚昧迷信和伪科学的锐利武器。因此,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科普活动, 教育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和法纪观念。这是我们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我们的历史责任。
    四 科学技术普及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科学技术普及的含义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这就明确规定了科学技术普及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科普的内容,不仅包括自然科学与技术,也包括社会科学;不仅包括科学知识的普及,也包括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普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从科普工作的内容上讲,要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教育普及三个方面推进科普工作。在继续作好科学知识和适用技术普及宣传的同时,要特别重视科学思想的教育和科学方法的传播,培养公众用科学的思想观察问题,用科学的方法处理问题的能力。”这就明确了科普的内容不仅包括自然科学与技术,也包括社会科学;不仅包括科学知识的普及,也包括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普及。通过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显示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通过普及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使大家树立唯物主义无神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历史观,提高对社会生活中各种问题的正确判断能力,以及对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鉴别能力。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精髓是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和唯物史观。普及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重点是让广大人民群众掌握科学武器,树立唯物史观,提高辨别真伪的能力,学会按照科学规律办事,坚持真理,勤于探索,大胆创新,勇于奉献。要使现代科学扎根于民众之中,变成我们民族的精神风貌和人民思维的规范,成为全民族代代相传的传统。自然科学界、社会科学界和文化界要紧密结合,共同推进科普事业,营造浓厚的科学氛围,让科学占领思想文化阵地,使“法轮功”邪教组织和愚昧迷信活动失去滋生蔓延的社会土壤,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是科普工作要面向广大公众,要采取使公众“易于理解、易于接受、参与”的方式。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面向的是广大人民群众,需要采取一种通俗易懂的方式来进行,便于大家理解和接受,否则就达不到科普的目的。因为普通的群众不是专业技术人员,更不是科学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科学素养还不高,如果不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给他们讲解有关科技知识,他们就很难理解其中的内容,达不到科普活动的目的。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本条所规定的“易于理解、接受、参与”只是指的科普的方式,并不是科普的内容。从科普的内容来说,不仅要向人民群众普及一些简单的、常识性的科学知识和道理,对那些比较深奥的、非常识性的科学知识,也应通过科普活动,使大家有所了解。如“克隆”技术,是目前世界各国的科学家都在致力研究的一项生命科学技术,这一技术本身是比较难、比较深奥的,但由于它对人类生活、人类社会产生的巨大影响,很为社会公众所关注。大家对这一技术很关心,很感兴趣,关心“克隆人”到底能否实现,“克隆人” 出现以后,会带来哪些社会、法律、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因此,这样一些比较深奥的科学知识,也要通过科普活动传播给大家,但传播和普及的方式要易于群众理解、接受和参与,把深奥的科学道理变为通俗易懂的知识向大家普及,使大家能够知道和了解。
    三是科普活动具有双向性,即公众在科普活动中的定位不仅是“接受者”,同时也要做积极的“参与者”。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科普活动了解和掌握一些科技知识,学到科学的方法,形成科学的思想。大家不仅要自己掌握,还要积极参加科普活动,让其他的人,包括自己的同学、同事、邻居、亲朋好友等都知道科学知识和科学道理,形成一个大家都来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自觉抵制反科学、伪科学思想的侵害,建立科学文明、积极向上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提高文明程度和精神生活质量。因此,作为公民,不仅是被动的接受科普的对象,同时也有参加科普活动的权利,要作科普活动的主动参与者。为此,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二)关于科普的性质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这是科学技术普及法对科普性质的规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是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素质的关键措施,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培养一代新人的必要措施。科普这项活动,就其性质来说,是一项为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造福的公益事业,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发展我国科普事业,不仅要依靠国家的力量,也要依靠社会力量。我国在以往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各种公益事业所需经费基本上是由政府包下来。但事实证明,不仅是像我国这样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即使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也不可能把所有公益事业的经费全部包下来。根据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通行做法,博物馆等公益事业经费的主要来源有三个渠道:一是政府拨款,二是社会赞助,三是自营收人。我国目前相应的法律、政策还不健全,企业、团体和个人踊跃赞助社会公益事业的意识和社会氛围还未形成。但应当看到,近几年来已经出现了社会力量出资兴办科普事业和按市场机制运行的一些成功事例,为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发展科普事业,提供了可贵的经验。为了适应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调动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科普投入,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这一规定,从总体来说与科普事业的公益性并不矛盾,它将从立法上为我国科普事业的更好发展开辟道路。
    (三)关于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章规定了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规范,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普工作以政府为主导,社会普遍参与的总原则,用法律的形式确立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科协等社会团体在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我国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必须实行政府领导、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相结合的方针,不断完善符合科普工作实际情况的有效组织管理体制。一方面,科普不能由国家包办,更不能由一个部门独办,必须组织和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团体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是不能互相代替的,要坚持政府简政放权,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我国科普工作组织管理体制的形成,是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的。  四十多年时间里,科普工作一直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这一群众团体主抓的。科协组织成立于建国初期。1950年8月,中华全国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成立了“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全国科联)和“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简称全国科普)两个重要的科技团体。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科普为基本任务的科技团体,全国科普的宗旨是“普及自然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通过讲演、展览、出版及其他方法,进行自然科学的宣传”。1958年9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全国科联和全国科普合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为著名地质学家李四光。四十多年来,中国科协做了大量的科普工作,面向农村、学校、城市社区、企业和各界群众,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成效显著的群众性科普宣传活动,为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到了90 年代,随着世界新技术浪潮的风起云涌和我国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这一战略目标的提出,党和国家对科普工作予以了高度的重视。1994年12月,为了加强党和政府对科普工作的领导,把科普工作引人新的发展阶段,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994] 11号)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科普工作提到议事日程,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管理和增加投入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和改善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全国的科普工作,由国家科委牵头负责,制定规划,部署工作,督促检查,实行政策引导。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普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将建立由国家科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全国的科普工作。中国科协以及其他各群众团体、学术组织都要继续发挥主动性,大力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的科普活动。”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建立了由科技部任组长单位,中宣部和中国科协为副组长单位,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等19个部门组成的科普联席会议制度。在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下,各部门发挥自身优势,密切合作,形成了科普资源的集成效应。各地、各部门也积极行动,建立科普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江苏、湖北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科学院、国家气象局等5个部门,都建立了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者协调领导小组,经常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问题,发挥了很好的组织协调作用。
    根据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实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科学技术普及法在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方面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定职权。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的协调制度。三是规定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四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在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中,对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在科普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为:“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普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科普工作政策和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科普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对此规定,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和有关社会团体提出,关于科普工作管理体制和科技行政部门职责问题的规定,应当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特别是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相一致。1994年1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原国家科委在科普工作中的职责为“由国家科委牵头负责,制定规划,部署工作,督促检查,实行政策引导”。1998年国务院给科技部核定的“三定’方案也明确规定,科技行政部门在科普工作中的职责是“制定科学技术普及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以上两个文件都没有赋予科技部门“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方面的职能,立法应与中央精神和国务院的规定相衔接。根据这一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按照国务院1998年6月颁发的科技部“三定”方案的规定,对草案关于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在科普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作出修改,删去了“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的内容,修改为“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这一修改建议,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中获得了通过。
    第二,明确规定了科学技术协会这一社会团体的法定社会职责。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是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科协及所属团体是我国主要的科普组织。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各级科协及其所属团体的基本宗旨和主要任务。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面向社会、面向公众,开展了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同时特别开展了对青少年的科普教育活动,对农村的科技扶贫、科普示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可以说,中国科协及所属各级科协在科普工作中的主力军地位是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是不可替代的。
    近几年来,科普工作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对科普的需求明显增加,科普工作出现了从未有过的良好发展形势。各级科协及其所属团体在加大科普工作力度的同时,注重巩固和强化队伍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体现在:
    一是各级科协组织已达到3118 个,其中省级科协31 个,地级科协389个,县级科协2697个,各级科协都有科普的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使科普工作的实施有了组织保障。同时科协的基层组织也稳步发展,据2000年统计,共有企业科协9976个,街道科协4618个,乡镇科普协会36494 个,农技协  11万个,大专院校科协 279个,使科普工作的触角深入到社会各个方面。
    二是科协所属的187个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及省市学会共建立了3232个科普工作委员会(科普部),这些学会集中了我国理、工、农、医等各学科的专家,是从事科普工作的中坚力量。
    三是建立了一批科普事业机构,如中国科学技术馆、科学技术普及出版社、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青少年科技中心、中国科协声像中心。中国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和中国科协厂矿协作中心。
    四是建立了一批科普团体,如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中国科教电影电视协会、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中国科技报研究会、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可以说,科协组织已形成了从上到下的科普工作网络。
    根据科协的性质和承担的科普任务,科学技术普及法将科协组织从其他科普主体中突出出来,在组织管理一章中确立了其法律地位,也明确了其在科普工作中的主要任务,规定:“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四)关于社会的科普责任
    科普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其行为主体不同,工作对象各异,必须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参与,结合各自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工作。为此,科学技术普及法专门规定了“社会责任”一章。该章的第十三条规定:“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此外,该章从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分别就学校、科研单位、企业、农村和城镇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大众传媒单位和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环保、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文物、旅游等机构在科普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作了规定。这里着重介绍关于学校、农村和城镇基层组织、新闻媒体在科普工作中的责任。
    1.关于学校在科普工作中的责任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这就明确规定了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科普教育基地在科普工作中的责任。
    要把科普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培养广大青少年的科技素质和创新能力。中小学校是面向青少年开展科普教育的主渠道,必须把树立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培养对科技的兴趣和创造能力作为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我们在21世纪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主要力量,对他们的培养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命运。广大青少年朝气蓬勃、可塑性强,对新的科学文化知识有很强的吸收。消化能力,但对不良思想文化的鉴别力、免疫力比较弱。愚昧迷信一旦影响和侵蚀了青少年一代,将会对整个国家和民族造成极大的损害。我们要用人类优秀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引导他们,使他们成为有作为的一代新人。
    面向青少年的科普教育,要生动活泼、富有吸引力,能够激发广大青少年对科学的兴趣和向往。要结合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对广大青少年学生的科技文化素质培养。要组织编写适合不同层次需要的中小学生科普读物。有条件的地方,要普及计算机和因特网基础知识,要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课外科普活动,包括科技小发明、小制作、科普竞赛等。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要与学校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好广大青少年的校外科普教育活动,发挥它们作为科普教育阵地的作用。现在的孩于多数都是独生子女,缺乏社会生活的磨炼,如果不注意在社会实践中培养和教育他们,完全靠书本知识教育很难使他们全面发展,科普活动就是对他们进行实践锻炼的一种好形式。要用科学家的事迹和精神教育青少年学生,使他们从小树立科学思想、科学精神,树立献身科技、勇于创新的远大抱负,成为具有良好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2.关于农村的科普工作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农村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这就明确规定了农村的科普工作。
    我国有9亿多农民,农民素质的提高是全民族素质提高的关键。要把科普工作作为农村各级政府进行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村各类技术服务、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网络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乡村干部、乡土能人的作用,结合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大力开展科普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素质。农村的科普教育要与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结合起来,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人结合起来,让亿万农民懂得,掌握科学技术知识是致富的根本出路,引导广大农民科学地进行生产经营,依靠科技提高劳动生产率。要动员科技界力量,通过“三下乡”活动,向农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和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他们脱贫致富的能力。在科技下乡方面,要做到:一是科技人员下乡。要组织、动员各级各类科技人员深入农村,通过举办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向农民传授科技知识,解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二是科技信息下乡。动员各级科技部门、农业部门、科协及所属学会,多渠道向农民提供科技书报刊、科技录像带和其他科技资料,帮助农村建立科技信息网络,并认真组织农民开展学科技、用科技活动。三是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结合“星火计划” 的实施和科技扶贫活动,通过各种方式,普及生产生活和优生优育知识;广泛开展“科普之冬”活动,充分利用农闲时间,对基层干部和农民进行科技培训和科普宣传;组织好“科普大集”、科教电影和电视放映等活动,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知识和身边科学。
    农村的科普工作,除了要结合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搞好农业科学生产外,还要围绕促进广大农民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破除封建迷信,反对伪科学的侵害方面多做工作。愚昧迷信活动和伪科学最容易在农村流行蔓延。农村的科普教育要与扫除文盲、宣传计划生育相结合,技术普及要与科学思想的普及相结合。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自然现象和规律、人类自身健康等方面科学常识的普及,揭穿各种反科学活动的真面目,增强农民辨别科学与迷信的能力。要努力改变农村长期沿袭下来的落后的生产、生活习惯,广泛传授科学的生产、生活方式,使之在广大农民的思想、行为以及日常习惯中深深地扎下根来。
    3.关于城镇社区的科普工作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这就对城镇社区的科普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要把科普工作作为创建文明社区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政府目标考核中。充分利用社区科技、教育、文化、旅游资源和政府组织体系,通过创立商业科普街、文明科普公园、旅游科普街、科普文明居委会、科普宣传街、科普专栏、模范科普家庭等多种形式,把科普工作广泛地渗透到社区各种社会化服务网络中。紧密结合居民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科普讲座、展览等活动,组织居民广泛参与科普工作,特别要注意组织好离退休人员的科普学习和科学健身活动,发挥他们在科普宣传中的重要作用。
    4.关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大众传媒单位在科普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责任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六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这就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单位在科普工作中的职责。
    北京公众科学素养调查研究组最近完成的调查显示,公众获取科学信息的主要来源有:看电视(90 %)、听广播(46 %)、阅读报刊(52%)和图书(30%)。由此看来,大众传媒是公众接受科普教育的主要渠道。因此,通过媒体开展科普宣传应当是科普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通过媒体宣传科普知识的渠道畅通了许多,各类科普期刊不下几百种,科普图书平均每年达到2千至3千种,而且还在以较快的速度递增。广播电视、各大报纸也都增设了科普栏目。中央电视台从1997年起就在黄金时段播出“科技博览”节目,此外还有“科技大视野”和新增设的“走近科学”栏目。报纸以其信息量大、传递及时、快捷、时效长、覆盖面广、影响力强等综合优势,在大众传媒中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科技类、科普类的报纸成为科普宣传的重要阵地。此外,全国发行的综合性大报均设有科技或科普专栏,《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中国教育报》等一批有影响力的报刊的科技版面受到了人们的欢迎。提供科普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已建成一百多个,专业性科普网站数十个,中国科普网、中国公众科技网、中国科普博览、北京科普之窗等一批专业性科普网站已达到了较高的浏览率。许多公众通过媒体了解到“克隆”、“互联网”、“厄尔尼诺”等概念。可以说各种媒体在科普活动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宣传科普的力度不同,对科普的重视程度因报、因台而异。二是一些科普宣传的内容针对性不强,脱离群众,没有充分考虑群众的需要和接受的效果,只将科普教育作为完成某种任务去对待,远离读者和市场,因而在科普类期刊中,水平高、影响力大并为读者喜爱的科普期刊比较少。三是在科普宣传中,存在只重视科技知识的宣传。忽视对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宣传的倾向。人们看到的科普文章,往往只侧重于介绍取得的科技成果,而忽视对研究过程和研究方法的介绍。科学的精髓不是那些人们已经发现的知识,而是一种认知方法,是人们正确理解科学知识、求知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学习科学,掌握科学方法比掌握科学知识更重要。此外,具有科学精神也很重要,它使人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自觉抵制反科学。伪科学的侵袭。四是科普宣传缺乏创新、形式老套,趣味性不强,对公众的吸引力不大。
    为了更好地解决以上问题,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介在科普中的主渠道作用,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新闻媒体、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在科普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它们的行为,使它们履行好自己的法定义务,推动其更好地开展科普宣传,发挥大众传媒在科普工作中的优势。
    (五)关于保障措施
    科普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经费投入的保障,也离不开社会各界对科普这一公益事业的资助。我国的科普工作虽然有了较大发展,环境和条件也不断得到改善,但和实际需要尚有较大差距。科学技术普及法对科普事业发展的必要保障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这是开展科普工作的基本保障措施。应该说,国家对科普事业是十分重视的,各级政府都已经将科普经费列人了同级的财政预算,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科普的投入也不断增加,仅1999年一年,中央财政对科普经费的投入就达到“七五”期间投入的总和。此外还设立了“制定科普政策、规划和研究科普重大问题”专项经费和全国“科技活动周”专项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增加了科普项目,资助科普理论、科学传播方法研究以及优秀科普读物等。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等有关部门也都划拨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活动和基地建设。
    地方财政也大幅度增加科普经费拨款。截至1999年底,部分省市每年的人均科普经费为:北京0.70元,上海0.50元,云南0.30元,天津0.20元,河北、四川、广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也按人均每年0.10元划拨科普专项经费。2000 年,北京市、云南省分别新增科普专项经费1000余万元,“十五”期间将继续以每年20%的幅度增长。
    科普工作要以政府投入为主。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国家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科普事业的财政投入,对科普事业给予长期、持续、稳定的支持。地方各级政府也要采取相应措施,不断增加对科普工作的投入和支持。
    二是根据国外建立基金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经验,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以更广泛地吸纳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金,资助科普事业的发展。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普经费中,政府的财政投入是一方面,除此之外,企业、非营利性机构、基金会等民间组织对科普经费投入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国家减免税收等政策的鼓励下,民间组织和个人参与科普活动的积极性很高。民间基金会和科普非营利机构,通过举办科普活动,吸引企业和私人捐赠资金。有的基金会对科普的支持经费甚至超过了政府的财政投入。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收入有限,不可能完全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来开展科普事业。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建立科普基金来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科普事业。
    三是根据我国现行对科教事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对科普公益活动的有关税费优惠作出了原则规定;第一,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对进口科普设施、制作设备、展示制品和图书资料等,属于国家政策规定免税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政策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第二,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这里的“优惠”,主要是指税收方面的优惠,用来鼓励社会各界对科普事业的捐赠。
      四是由于我国科普设施和条件落后,与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很大差距,法律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了加强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的规定。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这一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科普场馆的建设和利用。科普场馆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科普宣传和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础设施,也是一个国家科普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科普场馆的建设,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同时,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截止到2000年,我国共建成各类科技场馆425座,东部地区336座,西部地区89座,其中国家级科技馆1座,省级科技馆29座。对现有的这些科普场馆要加强利用,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各级政府要投入必要的经费进行维修、改造,以更好地发挥这些场馆的作用。
    第二,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是科普工作的主要阵地,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常年向公众开放,特别是要向广大青少年学生开放,并对他们给予门票上的优惠。如果这类场馆存在经费困难,不能正常运行,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目前,我国各类科技馆被占用或改作他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调查统计表明,我国各地科技馆的平均建筑面积为4000多平方米,其中实际自用面积平均约占建筑面积的一半,自用面积占建筑面积80%以上的科技馆不到总数的八分之一,自用面积不足建筑面积30%的科技馆超过三分之一,更有约6%的科技馆场地、设施被全部占用。这说明馆内场地设施被大量占用的情况带有普遍性,且十分严重。这部分被占用的面积,大多数是被有关机关用作办公室、开办经营实体或出租。对于这种非法占用科普场馆的现象,必须依法予以制止,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如果没有条件建立专门的科普场馆,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着眼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还不平衡,如果实行“一刀切”的  政策,硬性要求不管有没有条件都要建立科普场馆,恐怕实践中难以做到。本着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对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法律规定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将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旦具备了相应的条件,这些地方也要根据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规定,建立必要的科普场馆,对公众进行科普教育。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对违反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行为进行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科学技术普及法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一章,具体内容包括:第一,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