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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之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受到了许多国家司法界的高度赞誉和重视,被称为“东方一枝花”、“东方经验”。
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2002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分别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一个《意见》和两个《规定》的出台,使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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