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告状法官父亲侵权

    最近,台州市黄岩区某法庭庭长张新民竟被其亲生女儿张某告上法庭,结果身为法官的父亲被判败诉,在当地传为佳话。
    张某系黄岩区澄江中学学生,其父张新民系当地某法庭庭长。1990年5月张某的父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张某由父亲抚养,二层楼房2间,其中东边一间归张某的母亲杨素芬所有。离婚后两人均再婚。1997年下半年,张新民要将已归属女儿的房屋卖给林某,女儿张某及其母亲杨素芬得知后均表示不同意卖房。1998年,张新民擅自将此房以456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张某及其母亲杨素芬得知此事后,母女两向有关部门投诉,不承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但调解无效。张某于是一纸诉状将法官父亲与购房者林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上述购房契约无效,返还属于自己的房产。被告张新民辩称:因原告逐渐长大费用不断增加,现家庭经济困难不得已将此屋出卖,所得房款部分偿还债务,余下的部分可存在原告的名下归原告所有。张新民称自己没有损害原告利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经原告方申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本案指定由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张新民达成房屋买卖契约,其买卖行为不合法,应确认房屋买卖契约无效。因房屋买卖契约无效,两被告所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并各自承担相应过错的民事责任。抚育子女是父母的应尽义务,原告年龄增大费用增加这是事实,但被告张新民目前的家庭经济尚未到非要出卖原告房产来维持生活的程度,故其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林某系非善意行为,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本院不予支持。
    中学生张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状告身为法官的父亲,临海市法院不徇情,不护短,判决同为法官的张新民庭长败诉,彰显了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在台州各地引起良好的社会反响。(记者  艾华)


                                        (摘自《浙江法制报》)

200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