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人重要还是车重要?

辽宁交警部门救人毁车成被告引发争议

                        两车相撞 司机被夹车中动弹不得
    2001年12月24日晚18∶40,辽宁省庄河市交通警察大队值班的交警突然接到了一个报警电话,在庄河境内栗子房路段刚刚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与一辆货车迎面相撞,轿车驾驶员被夹在车内生死不明。接到报警后,交警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据当时在事故现场的交警介绍,丹东市的出租车司机韩勇驾驶着一辆红旗牌轿车前往大连,当晚18∶40,车行至栗子房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报废卡车相撞后横在公路上,又被迎面驶来的一辆货车拦腰撞出20几米远,正好撞在司机驾驶室那边,车严重变形,人夹在里边动弹不得。  
    由庄河市到栗子房车祸现场距离有100多公里,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之前,轿车司机韩勇已被困在车里1个多小时了。交警赶到后立即组织围观的群众进行救人。开始交警们开着车用绳子拉车门,行动失败后又从附近一个卖木材的经销点借来撬杠和铁锹想把车门撬开,可是也没有成功。到了晚上8∶00多,车门还是没能被打开,而此时的气温已经降至零下十几度,严重受伤的韩勇夹在车内已经两个多小时了。
                        车门卡住 交警割门救人车被烧毁
    生命随着宝贵的时间在分分秒秒地流逝着,现场的交警在采取了种种方法都无法打开车门的情况下,决定用气焊割门救人。于是交警又赶忙派人去找气焊工。
    气焊工赶到现场后马上开始割门救人,为了防止起火,交警又在附近收集了几个灭火器,就在车门即将被割开的时候,火星将车内漏出的汽油点燃。因为火势凶猛,灭火器一时无法将火扑灭。交警与在场的群众冒着油箱随时会爆炸的危险奋力将韩勇从车内救出,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韩勇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这辆红旗牌出租轿车也被这场大火彻底地烧毁了。
                        外债难还 家属索赔保险公司拒绝
    在这场车祸中丧生的司机韩勇家住丹东,前几年一直帮着别人开出租车养活一家老小。2001年年底,他通过银行贷款和向亲戚朋友借钱凑齐了28万元,买了一辆红旗牌轿车跑出租。全家人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这辆车上,没想到车刚买回来12天悲剧就发生了。
    20几万元的外债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来说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由于韩勇是家里的生活支柱,车毁人亡的不幸给韩家带来了巨大的悲痛,而死亡的韩勇留给家人的只是几十万元的债务负担。车祸发生之后,庄河市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韩勇和停在路边的报废卡车的车主各负50%的责任,也就是说责任的另一方卡车的车主要赔偿韩家轿车损失的一半,而另一半的损失则由韩家购买轿车时投保的保险公司来赔付。当韩家人拿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找到肇事的另一方,以及当初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却遭到了拒绝。
                        争议陡起 交警大队救人反成被告
    保险公司认为, 当时是交通队气焊割门造成火灾,损失不是他们保险公司造成的,所以失火后的那部分损失应该由交通队来承担。由于肇事的另一方和保险公司都拒绝全额赔偿韩家的损失,出于无奈韩家只好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的诉讼,要求庄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赔偿因起火报废的轿车损失1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庄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得知自己救人反成了被告,交警大队里顿时掀起了轩然大波。交警们都认为自己不顾危险,费了好大劲才将人抢救出来,没想到反而成了被告,觉得特别不理解。
    韩家人认为轿车肇事后,尽管车身严重变形,但发动机、轮胎等部件并没有损坏,轿车还有修复的价值。正是交警队用气焊割门的行为引发了火灾,导致车辆报废,使损失再次扩大,而且这种割门引起车辆燃烧的行为是违章的。韩家人觉得,交警作为专业执法人员,应该知道在轿车油箱撞破到处漏油的情况下,动用气焊割车违反了《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未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属于处理事故措施不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庄河交警大队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韩家的代理律师说,这一次的救助活动是失败的,所谓说的紧急避险也是不当的。而且现场有很多人证实韩勇当时已经死亡了,在这种情况下再拿风(气)焊来割没有必要。
    庄河交警大队认为自己是依法出警,当时天寒地冻,韩勇被夹在车内生死未卜,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在医务人员没有确认韩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交警必须把救人作为第一要务。交警大队坚持认为这次行动中所有举动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因为如果当时车门打不开就放弃了救人,这是警察的严重失职。对交警用气焊割门救人的做法,当时在场围观的群众大多数也都表示了赞同的态度,认为当务之急应该是救人。
                        法院判决 交警割门为救人属合法行为
    2002年6月26日,庄河市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原告韩勇的妻子陈宁要求被告庄河市交警大队行政赔偿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驳回原告陈宁女士的诉讼请求。交警部门割门的做法是为了救人,是合法的,这个措施并无不当之处。韩家人对庄河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2年9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专家说法]


交警部门该不该赔偿?
    记者:目前的情况是韩家认为,在交警当时处理这件事情的时候措施不当,所以汽车被毁。您觉得交警该不该赔偿这一部分损失?
    专家:我觉得交警是不应该赔的。交警在救人的这个过程当中,他所实施的行为在法律上实际上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它属于一种合法的行为。

什么叫紧急避险?
    记者:请详细解释一下什么叫紧急避险?  
    专家:一般来讲,像紧急避险首先必须这个危险是一个现实的,而且是一个非常紧急的情况。第二,它造成别人的损害但是它是为避免更大的一个损害的发生。比如说船舶在海上航行的过程当中,突然碰到了暴风,在很紧急的情况下船长他就下令把这个船上的货物抛到海里去——这是为了保证船上的旅客的生命安全。这种行为实际上在法律上也叫做紧急避险。就是这种货物被抛的损失没有理由向船长去要求索赔的,所以这种情况我们说交警队不应该承担责任。

司机生死不明救助是否有意义?
    记者:韩家人认为当时在交警去救司机韩某的时候,韩某已经死亡了,所以他的这种救助就是没有意义的,他紧急避险的举动也是没有意义的,就可以不采取行动。
    专家:对一个人的死亡鉴定也就说他到底是不是死亡了,应该是由专业人士比如说要由医院的医生到场进行检查,他才可以做出一个决定。交警他并不是医学的专业人士,所以他无法去判断这个司机是不是已经死亡了。只要是没有证明他死亡,那么他活着的希望哪怕只有1%,那么当然救人是第一位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紧急避险的中这种紧急的危险就是存在的。

用明火去切割车门是必要措施吗?
    记者:韩家人至今有这样的疑惑,说当时用这个明火去切割车门是不是一定要采取的措施,有没有别的更好的救助的办法?因为《消防法》曾经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使用这种方法。
    专家:交警在选择这个气焊的切割之前他采取了其他的措施:开着车用绳子拉车门想把车门拉开,结果损毁太严重了拉不开;他们又借了撬杠,想把它撬开也撬不开,当时候天寒地冻,人又生死未明,他为了把人抢救出来采取了一种最极端的措施,而这种措施实际上也是最有效的措施。因为事实上把人的确救出来了,那么虽然它和《消防法》的精神不相符合,但是《消防法》的精神并不是指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它是在一般情况下。

车毁和人亡哪个损害更大?
    记者: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一个较大的损害,而不得不造成一个较小的损害。那么一个车毁一个人亡哪一个是更大的损害?
    专家:显然是人的生命价值更高。那么本身这种紧急避险这种制度它的设置就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在当人的生命和财产或者是与一些其他的损害进行比较的时候,那么法律它更倾向于对生命的一种保护。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记者:如果交警不能赔偿,那么他们只能独自去面对车毁人亡的这个灾难和这么沉重的经济压力吗?由于韩家对这辆车已经上了保险,所以当发生了这种损失的时候它可以去找保险公司去协商,由保险公司来给予赔偿。关于保险公司究竟是不是该赔偿?
    专家:在一般的汽车保险当中,合同当中虽然规定的一些免责(免除责任)事项,但是在这些所有的免责事项当中并没有包括第三人的过失在内,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即使第三人(交警)是由于他的过失造成了这次事故的发生,那么保险人(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来拒绝赔偿。


                                                     (摘自《青年时报》)

200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