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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打工痛失左脚劳动仲裁裁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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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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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的最后一天,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张延贵诉山亭区西集砖厂及承包人姜兴文、姜兴洋工伤保险索赔纠纷案作出裁决:由被诉人西集砖厂及姜兴文、姜兴洋于该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给申诉人医疗费等181547.62元。
2000年11月10日,西集砖厂法定代表人、厂长姜兴文与西集镇农民姜兴洋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把生产红砖的任务由姜兴洋全部承包。12月24日,姜兴洋又与农民房茂元、俞朝水、俞庆方、梁志伟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了从砖机到成品砖的工作价款及数量、工资发放日期等。2001年9月,18岁的农民张延贵,到西集砖场打工。10月22日,张延贵被安排到皮带运输机前拾土,因三角带脱落,俞庆方让张延贵安上三角带,由于横放在皮带机上的木板年久腐朽,张延贵踏上时,木板被踩断,致使张延贵左脚被正在运转的齿轮挤住,绞绊机把脚挤掉。姜兴洋和梁志伟、房茂元等人把张延贵送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张延贵系左踝上断离伤,处理意见是截肢手术,伤口愈合后安装假肢。张延贵住院期间花去手术费等7000多元,自己交了1600元,欠医院5700元。
为了索赔,张延贵的舅舅找到一位律师,律师代理张延贵把西集砖厂、姜兴文、姜兴洋、房茂元、俞朝水、俞庆方、梁志伟等人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由告上法庭。法院于2001年12月4日、14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转眼春节已过,原告亲属到法院催促结案,法院说该案不属法院管辖,要原告撤诉。原告亲属又去找律师,律师在电话里告知,让法院判去。经了解,原告找的律师其实不是律师,只是一位法律工作者。原告只好重新委托律师。2002年3月20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撤诉后,张延贵通过律师向山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理期间,被诉人西集砖厂、姜兴文、姜兴洋未做出答辩,也未到庭应诉。经仲裁委委托,山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延贵为工伤。期间,枣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张延贵为5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山亭区仲裁委认为:本案被诉人西集砖厂为发包方,被诉人姜兴洋为承包方,申诉人是在与承包方存在有劳动关系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承包人姜兴洋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应列发包主西集砖厂和承包方姜兴洋为本案的共同被诉人。申诉人是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致残,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两被诉人应依法支付申诉人工伤待遇。房茂元、俞朝水、俞庆方、梁志伟与西集砖厂、姜兴洋是劳动关系,不应列为共同被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裁决。
评析:该案的当事人张延贵可以说是走了条弯路,当发生劳动纠纷时,有些劳动者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其实是错误的。
发生劳动纠纷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的六十日内,不是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劳动者遇到工伤或者其他劳动纠纷,应首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六十日。人民法院按照先裁后审的原则,对没有经过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纠纷一般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在查明事实后,裁定驳回起诉。(摘自《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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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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